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臺黨產調一字第1050000313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調查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使當事人、物
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利害關係人及本會調查人員於執行上有所依
循,爰訂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
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當事人之範圍。(第二條)
三、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
    三條)
四、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及向本會申請調查。(第四條)
五、本會調查後得製作書面紀錄。(第五條)
六、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第六條)
七、本會採證之法則。(第七條)
八、實施調查行為之時間限制。(第八條)
九、對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表示異議之程序及調查人
    員之處理程序。(第九條)
十、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應作成紀錄。(第十條)
十一、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申請及其限制。(第十
      一條)
十二、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