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及其內容。
  二、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職業及居住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
      所。
  三、應執行標的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事項。
  四、執行方法。轉換執行方法或終止執行者,其事由。
  五、聲明異議者,異議人之姓名、關係、異議事由及對聲明異議之處置
      。
  六、請求協助執行者,其事由及被請求協助機關名稱。
  七、執行人員及在場之人簽名。在場之人拒簽者,其事由。
  八、執行處所及執行之年、月、日、時。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
  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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