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調處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
  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於會議前請有關委員或調派
  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前二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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