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為外國人者,其申請路線勘測或劃定許可,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
理之。但所有人在中華民國設有分支或代理機構者,得由該分支或代理機
構,取得所有人授權書,逕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所有人提出之外文證件,除英文外,應檢具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我國雙語政策之推動及數位科技發展趨勢,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就第一項所有人提出之英文證件定明無須檢具中文譯本及經驗證,
以提升外國人申辦流程之便利性。外文證件包含海底電纜或管道材料
、儀器設備規格、船舶、保密切結、委託契約等證明文件,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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