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
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原補貼機關申請
更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核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
辦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賸餘期數
為限。
〔立法理由〕
同第六條修正理由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或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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