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間,省政府地政處與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間,內政
  部地政司與直轄市地政處或省政府地政處間之地政人員調任,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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