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收件後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受理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