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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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79年6月27日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
  、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
  前項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