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
  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
  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
  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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