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94
人,瀏覽人次:
91699549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停止調任情事)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調任:一應徵召入營服兵役者。 二罹患精神病或精神不正常者。 三接受訓練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者。 四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