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肆意批評長官者。 二、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行跡浮滑或酗酒滋事者。 四、捏造事實,或顛倒是非,矇報長官者。 五、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屢誡不悛者。 六、值勤時擅離職守者。 七、奉行命令陽奉陰違者。 八、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 二日以上未滿三日者。 九、有其他較嚴重之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