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肆意批評長官者。
  二、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行跡浮滑或酗酒滋事者。
  四、捏造事實,或顛倒是非,矇報長官者。
  五、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屢誡不悛者。
  六、值勤時擅離職守者。
  七、奉行命令陽奉陰違者。
  八、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
      二日以上未滿三日者。
  九、有其他較嚴重之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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