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
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查核。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