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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 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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