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90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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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7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6618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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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1700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第14條、第16條、第17條;增訂第4條之 1、第4條之2、第10條之1、 第10條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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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之1、第13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9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 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 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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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4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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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2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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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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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
    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
    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
    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
    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
    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
    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
    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