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
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本辦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適用疑
    義,爰增訂本條定明該等人員仍適用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
三、至本辦法本次修正施行後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適用新服務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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