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會議由前條工作人員製作紀錄附卷並錄音,如會議內容涉及個人資
料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對外公開。
本小組做成之諮詢建議,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得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
理。
〔立法理由〕 一、本小組之定位係為協助行政機關審認槍砲彈藥爭議案件,提供諮詢建
議,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準備作業,原則上不宜
公開或提供,如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商業或營業機密等依法令應
予保密之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對外公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整合政府行政量能、建立即時聯防溝通平臺、有效防堵新型態變種
槍砲改造基材,經本小組審認屬其他機關權責或需相關部會協助管制
等,得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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