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三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訂定之依據。
|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
條例審認槍砲彈藥爭議,對認定疑義案件,及與審認爭議相關之槍砲彈藥
源頭管制及公告查禁等跨部會協管議題及規劃,得提供諮詢及建議。
〔立法理由〕 茲因查緝實務上不斷出現新型態變種槍砲改造基材,試圖以化整為零或改
裝等手法,刻意規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對於槍砲、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若有認定疑義之案件,
得向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諮詢,以為更周延之
認定。另為整合政府行政量能、建立即時聯防溝通平臺、有效防堵新型態
變種槍砲改造基材,有關涉及槍砲、彈藥之源頭管制及公告查禁等涉及其
他機關權責或需相關部會協助管制等議題,本小組得提供諮詢及建議,爰
定明本小組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
部)警政署署長指定警政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及刑事警察局代表。
二、法務部、經濟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三、原住民族代表、槍彈、鑑識、警政、法律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
前項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委員,應至少二人。
〔立法理由〕 一、為審認前條爭議案件、提供諮詢服務及研議相關建議,基於行政一體
並考量查緝實務涉及槍彈、鑑識、警政、法律、易於改造之玩具槍或
遊戲用槍、原住民狩獵權益等,爰於第一項序文明定本小組委員人數
,並分款定明本小組委員之資格。
二、為增加本小組之公信力,並廣納各方意見,於第二項明定相關領域專
家學者之委員比例應不得少於本小組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為落實保障性別平等之精神,於第三項定明本小組委員之性別比例。
四、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審認爭議亦有提供諮詢之必要,爰於第
四項定明原住民族委員應至少二人。
|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本職更動時,應由指派之機關重
新提供名單,並由本部補聘(派),委員因第八條由本部予以解聘(派)
者,亦同。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視情形補聘。
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小組委員任期及續聘(派)之規定;本小組委員均為無
給職。
二、第二項定明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之補
聘(派)規定。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聘任之專家學者如有出缺時,則由內政部(以下
簡稱本部)視情形補聘,爰定明第三項。
四、第四項定明補聘(派)委員任期。
|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一、為達成第二條所定本小組諮詢及建議事項,第一項定明本小組每年定
期開會及主席代理機制;如召集人不能出席亦不能指定時,應由召集
人擇日再召開會議,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定明本小組會議之出席委員如為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
其係代表機關之立場,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出席委員如為專家學者,因係借重其專業長
才及素養,具有個人專屬性,故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併予
敘明。
|
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第三條第一項第
三款委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一,始得開會。
本小組會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
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小組開會應出席委員人數,且為彰顯客觀公正,相關專
業領域及外部團體代表出席應達一定比例。
二、第二項定明本小組之會議決議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之處理方式。
|
參與本小組相關會議之人員,應遵守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為保護個人隱私、商業或營業機密等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定明本小組
與會所有人員,就會議資料及會議討論內容,應遵守相關保密義務。
|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予以解聘(派):
一、違反前條保密義務。
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
〔立法理由〕 定明本小組委員之解聘(派)事由,其中第三款之其他違法行為足以影響
本小組運作者,應予解聘(派),併予指明。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
、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
〔立法理由〕 為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處理本小組相關業務工作及秘書作業事宜,前段
定明置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之人數及層級;後段定明工作人員之編制。
|
本小組會議由前條工作人員製作紀錄附卷並錄音,如會議內容涉及個人資
料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對外公開。
本小組做成之諮詢建議,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得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
理。
〔立法理由〕 一、本小組之定位係為協助行政機關審認槍砲彈藥爭議案件,提供諮詢建
議,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準備作業,原則上不宜
公開或提供,如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商業或營業機密等依法令應
予保密之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對外公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整合政府行政量能、建立即時聯防溝通平臺、有效防堵新型態變種
槍砲改造基材,經本小組審認屬其他機關權責或需相關部會協助管制
等,得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
本小組對外行文及相關決議,以本部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 本小組之行文名義。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