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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 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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