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參加國際會議之宗旨:
  一、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關係,增進世界各國與我國之相互瞭解與友
      誼。
  二、維護並爭取我國在各項國際組織與會議中之權益及地位。

  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
  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
  二、各機關、團體於收到國際會議邀請函後,認應派員參加者,應即填
      具「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主辦單位邀請
      函及有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審核並副知外交部及會
      議性質有關機關;外交部或有關機關對該項會議有關事宜,可與主
      管機關或申請單位聯繫,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
      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復時,應副知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三、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非政府間國際會議,以由其自籌經費參加為原
      則。其會議性質特別重要而經費籌措確有困難時,可向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
  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
      關問題之國際會議,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外交人員參加或從旁協助我
      國代表團。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二)熟悉會議有關業務並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養。
  (三)熟悉會議所用之工作語文並具發言、辯論、交涉能力。
  三、參加國際會議代表團人數宜求精簡,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
      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視會議性質及實際需要決定參加之人數及人選。

  會議前後參加人員應辦事項:
  一、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儘早向各會議主辦單位洽索蒐集有關資料並對
      議題及有關事項詳加研擬應採立場,必要時可請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派員參加研商或指導。對於可能影響我國權益、地位之擬定措施、
      政策聲明及發言要點宜事先送請外交部及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在國
      外參加會議期間,除應導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外,對於有關重要問題
      應就近與駐外館處洽商再做決定。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行前除應詳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外,並應事先瞭解有無中共人員參加同一會議;倘查
      悉中共人員亦將參加時,應向主管機關索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
      人員遇有中共人員同時參加時應注意事項」,俾作參考因應。上述
      注意事項由外交部另訂之。
  三、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於返國後壹個月內編具參加情形報告書並填具
      「參加國際會議概況簡表」(如附表二)連同有關之重要會議文件
      及資料送外交部及主管機關。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
  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

  各機關審核個人應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時,應比照本章有關各條之
  規定辦理。

  參加之國際會議倘係在大陸地區舉行或係中共在第三地區主(協)辦者
  ,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
  為增進各國人民對我國之友誼與瞭解及提高我國國際地位起見,各機關
  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量爭取國際會議在我國舉辦。

  各機關主動爭取或應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要求,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
  應就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政治等問題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決定,必
  要時並應報院核定,方得對外接洽或作正式承諾。
  民間團體舉辦前項會議,應由主辦團體提出詳細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會商
  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就其舉辦會議之條件及有關政治事項共同審核
  決定並配合協助。

  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
  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

  舉辦國際會議應切合國際禮儀,提昇國家形象,並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
  一、各國參加會議人員之交通及食宿問題。
  二、會議程序及節目之安排。
  三、會議主辦及協助人員之遴派。
  四、安全問題。
  五、其他有關事項。

  為便於舉辦國際會議,各機關之配合措施如左:
  一、外交部及內政部配合辦理有關來華與會人員入境簽證及入出境事宜
      。
  二、治安機關配合辦理會議參加人員安全事項。
  三、地方警察機關配合辦理有關維持會場秩序及交通安全事項。
  四、觀光事業機關配合辦理參加會議人員之觀光活動事項。
  五、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會議其他有關支援事項。

第三章  附則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