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 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報主管機關核辦。 前項人員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將原持用之外交或公務護照繳還或截 角註銷。 第一項申請人如為已出境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役男,於換發護照時 ,應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