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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對於運費之優先權,於運費尚屬應付未付或運費係尚在船長或船舶所有 人之代理人持有中時,即得行使。此項原則對於附屬利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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