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對於運費之優先權,於運費尚屬應付未付或運費係尚在船長或船舶所有
  人之代理人持有中時,即得行使。此項原則對於附屬利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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