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馬拉威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一、引渡之請求應以書面並應循外交途徑或其他經締約國雙方於其後所
      協議之途徑為之。
  二、引渡之請求應檢附:
  (甲)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係已被追訴者,其拘票或其他依據請求國
        法律所發具有同等效力之法院命令正本或經證明之繕本,以及外
        觀足資認定該人犯犯罪之證據;
  (乙)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係已判決有罪者,其有罪判決與可執行之
        刑罰之紀錄正本或經證明之繕本,以及載明剩餘未執行刑期之聲
        明書;
  (丙)關於被請求引渡之犯罪行為之聲明書,其內容應儘可能詳載犯罪
        之時間與地點,其法律上之記述,以及所援引之有關法條;
  (丁)有關法規各一份,如無法提供時,一份有關法律之說明;
  (戊)對被請求引渡之人犯儘可能翔實之描述,以及任何其他足資辦明
        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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