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渡之請求應以書面並應循外交途徑或其他經締約國雙方於其後所
協議之途徑為之。
二、引渡之請求應檢附:
(甲)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係已被追訴者,其拘票或其他依據請求國
法律所發具有同等效力之法院命令正本或經證明之繕本,以及外
觀足資認定該人犯犯罪之證據;
(乙)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係已判決有罪者,其有罪判決與可執行之
刑罰之紀錄正本或經證明之繕本,以及載明剩餘未執行刑期之聲
明書;
(丙)關於被請求引渡之犯罪行為之聲明書,其內容應儘可能詳載犯罪
之時間與地點,其法律上之記述,以及所援引之有關法條;
(丁)有關法規各一份,如無法提供時,一份有關法律之說明;
(戊)對被請求引渡之人犯儘可能翔實之描述,以及任何其他足資辦明
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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