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波蘭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8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兩締約國約定關於關稅及其關係事項,完全以各本國國內法規定之。
  兩締約國又約定:對於關稅及其關係事項,此締約國在彼締約國領土內
  應享受之待遇,不得次於任何他國享受之待遇。此締約國在本國領土內
  ,不得有何藉口對於彼締約國人民貨物之進口或出口徵收較高或異於本
  國人民或任何他國人民所完納之關稅、內地稅或任何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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