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按進用之編等,以學歷進用為原則,核敘標準如附件三,無適 當之編階而自願就任低等編階聘雇者,仍應以所佔編階最低級起薪,不 得提高薪資;惟在初次進用時,若具有所任職位專長相同經歷者,得檢 具該專長之服務年資證明,每年提高一級,但最高不得超過本等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