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按進用之編等,以學歷進用為原則,核敘標準如附件三,無適
  當之編階而自願就任低等編階聘雇者,仍應以所佔編階最低級起薪,不
  得提高薪資;惟在初次進用時,若具有所任職位專長相同經歷者,得檢
  具該專長之服務年資證明,每年提高一級,但最高不得超過本等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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