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人保險費,國庫補助,及國庫負擔部份規定如左:
  一、國庫補助或負擔保險費,應由中央信託局,按季編製國庫補助,及
      負擔保險費清單各四份,送聯勤總部審核後,並請國防部份配預算
      。
      聯勤總部於洽妥費款應通知中央信局洽領收帳。
  二、軍官國庫補助保險費,除在個人自付保險費餘額用罄之情形下,得
      依規定,支付軍官保險給付退費外,應悉數轉存軍官給付責任準備
      金。
  三、士官兵國庫負擔保險費,除依規定支付士官保險給付,及動用因辦
      理士官兵保險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外,如有剩餘,應轉存士官兵給
      付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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