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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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第四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四章,
各條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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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費基金,及保險費,由國防部委託中央信局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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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軍人保險基金,係指國庫所撥基金,與其所生之利息。
軍人保險費,包括左列三部份,與其所生之利息:
一、軍官個人自付保險費。
二、軍官國庫補助保險費。
三、士官兵國庫負擔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額額撥存部份,與其所生之利息,應悉數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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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國庫補助,及負擔保險費,如奉撥折成黃金部份
,應存國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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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軍人保險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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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給付,如保險費,及責任準備金不敷支付時,由中央信託局,
按實際需要數額,通知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
核准後,在基金內動支,但遇緊急情況,亟需動用基金時,得由國防部
,先行核准,事後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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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基金, 不足或不敷時,由聯勤總部,報請
國防部,會同財政部 並請行政院增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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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基金,及給付責任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按政府規定定期存
款利率,計算利息,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息一次,
並予轉期,但定期存款期限,國防部得視情形,通知中央信託局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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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基金,及給付責任準備金存款額,在半年期中,如有增減,於
結算時,對不滿六個月之存款,按政府規定定期存款,三個月利率單利
計算利息,一個月以上,不滿二個月者,按月息單利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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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軍人保險費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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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個人自付保險費,險依規定支付軍官保險給付退費,及動支,因辦
理軍官保險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外,每月結餘,應悉數提撥為軍官給付
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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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費,國庫補助,及國庫負擔部份規定如左:
一、國庫補助或負擔保險費,應由中央信託局,按季編製國庫補助,及
負擔保險費清單各四份,送聯勤總部審核後,並請國防部份配預算
。
聯勤總部於洽妥費款應通知中央信局洽領收帳。
二、軍官國庫補助保險費,除在個人自付保險費餘額用罄之情形下,得
依規定,支付軍官保險給付退費外,應悉數轉存軍官給付責任準備
金。
三、士官兵國庫負擔保險費,除依規定支付士官保險給付,及動用因辦
理士官兵保險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外,如有剩餘,應轉存士官兵給
付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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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責任準備金,為左列二種:
一、軍官給付責準備金:
(一)第一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黃金部份屬之。
(二)第二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保險費部份屬之。
(三)第三部份-由個人自付保險費餘額轉入者屬之。
二、士官兵給付準備金:
(一)第一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黃金部份屬之。
(二)第二部份-由國庫撥入負擔保險費部份屬之。
前項給付責任準備金,應分別設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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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責任準備金,應作保險給付及退費之準備金,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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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或士官兵,每月保費收入不敷給付退費,而申請動用給付責任準備
金時,中央信託局,得在應轉存準備金之款額內,分別軍官與士官兵視
實際需要,提作活期存款,以備緊急支付,由中央信託局,通知聯勤總
部同意後提撥之,但事後應由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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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程序,與時間規定如左:
一、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用罄時,得申請動用第二部份,第二
部份動用至保留相當數額時,得申請動用第一部份。
二、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動用至保留用相當數額時,得申
請動用第一部份。
前項所保留之相當數額,軍官部份以三個月個人自付保費之總額,士官
兵部份,以六個月保費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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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核定權責規定如左:
一、動用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由中央信託局,事先商得聯勤
總部同意後辦理之。
二、動用軍官及士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事先由央信託局,函請
聯勤總部同意後辦理,但事後應報請國防部核備。
三、動用軍官及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一部份由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
,會同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通知中央信託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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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軍人保險費之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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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個人自付保險費,由聯勤各收支機構,按月扣繳中央信託局帳戶,
被保險人薪餉,非由收支機構發放者,應由參加保險單位,或被保險人
逕繳中央信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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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應向國庫開立收繳保費之專戶,並將戶號號分別通知各收
支機構,及其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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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收支機構於每月發放薪餉,及追補薪餉時,應照規定扣費標準,就各
被保人所領薪餉內,扣收其個人自付部份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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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收支機構扣收之保費,應於當月底以前匯繳中央信託局,於國庫開立
之專戶收帳,除特殊情形外,不得以現金直接解繳。同時應填製保費扣
繳明細表(附式一)一份保費解繳單(附式二)四聯,一聯存查,二、
三聯送中央信託局核辦,四聯呈聯勤總部財務署備並查,抄保費扣繳明
細表副本一份,送各被保單位(部隊以軍師為單位,機關以學校醫院庫
場站為單位,國防部及總部以部會室廳局署為單位)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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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收到各收支機構解繳之保費,及表單等,除收帳外,其保費
解繳單第三聯,經加蓋印章後,即發還各收支機構,作為解繳保費之收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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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對各收支機構所送之扣繳保費表單,如發現其所報金額人
數散總數不符時,則以書面通知各原扣繳收支機構更正,或重行扣補核
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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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薪餉,非由收支機構發給者,其自付部份保費及表報,應遵
照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央信託局應將上項
而付部份之保費,按月填製保費扣繳明細表一份,送財務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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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單位,除出國人員照規定辦理,及因案被押停發薪餉
人員外,其餘應按月繳付保費,否則其停付期間,如一旦發生保險事故
,則依照規定喪失其保險權益,但個人逕行解繳中央信託局之信費,為
使其方便計得提前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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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保險費所需用之各種規定空白表單,概由中央信託局統籌印發各扣
繳保費收支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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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報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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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收支保管情形,應由中央信託局,按月編造收
支月報四份,以一份存查,一份報財政部,二份送聯勤總部審核後轉報
國防部核備,但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須檢附利息結算清單,及存款核帳
清單,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具決算書表八份,送聯勤總部
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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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勤總部初步審核上項決算報告後,應邀請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財
政部、及國防部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審查小組,赴中央信託局就地查
核會計帳籍,及收支憑證,並將審查結果,編具就地審查報告書,呈國
防部轉報行政院核備,國防部得視需要,隨時會同有關單位派員就地審
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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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基金,及保險費之收支憑證,應由中央信託局,按月整理裝訂
成冊,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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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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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式]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九冊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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