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第四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四章,
  各條款規定訂定之。

  軍人保險費基金,及保險費,由國防部委託中央信局負責保管。

  本辦法所稱之軍人保險基金,係指國庫所撥基金,與其所生之利息。
  軍人保險費,包括左列三部份,與其所生之利息:
  一、軍官個人自付保險費。
  二、軍官國庫補助保險費。
  三、士官兵國庫負擔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額額撥存部份,與其所生之利息,應悉數撥入。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國庫補助,及負擔保險費,如奉撥折成黃金部份
  ,應存國庫保管。

第二章  軍人保險基金之保管
  軍人保險給付,如保險費,及責任準備金不敷支付時,由中央信託局,
  按實際需要數額,通知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
  核准後,在基金內動支,但遇緊急情況,亟需動用基金時,得由國防部
  ,先行核准,事後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備。

  軍人保險基金,    不足或不敷時,由聯勤總部,報請
  國防部,會同財政部  並請行政院增撥之。

  軍人保險基金,及給付責任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按政府規定定期存
  款利率,計算利息,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息一次,
  並予轉期,但定期存款期限,國防部得視情形,通知中央信託局變更之
  。

  軍人保險基金,及給付責任準備金存款額,在半年期中,如有增減,於
  結算時,對不滿六個月之存款,按政府規定定期存款,三個月利率單利
  計算利息,一個月以上,不滿二個月者,按月息單利計算利息。

第三章  軍人保險費之保管
  軍官個人自付保險費,險依規定支付軍官保險給付退費,及動支,因辦
  理軍官保險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外,每月結餘,應悉數提撥為軍官給付
  責任準備金。

  軍人保險費,國庫補助,及國庫負擔部份規定如左:
  一、國庫補助或負擔保險費,應由中央信託局,按季編製國庫補助,及
      負擔保險費清單各四份,送聯勤總部審核後,並請國防部份配預算
      。
      聯勤總部於洽妥費款應通知中央信局洽領收帳。
  二、軍官國庫補助保險費,除在個人自付保險費餘額用罄之情形下,得
      依規定,支付軍官保險給付退費外,應悉數轉存軍官給付責任準備
      金。
  三、士官兵國庫負擔保險費,除依規定支付士官保險給付,及動用因辦
      理士官兵保險所需之行政業務費用外,如有剩餘,應轉存士官兵給
      付責任準備金。

  給付責任準備金,為左列二種:
  一、軍官給付責準備金:
  (一)第一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黃金部份屬之。
  (二)第二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保險費部份屬之。
  (三)第三部份-由個人自付保險費餘額轉入者屬之。
  二、士官兵給付準備金:
  (一)第一部份-由國庫撥入補助黃金部份屬之。
  (二)第二部份-由國庫撥入負擔保險費部份屬之。
  前項給付責任準備金,應分別設戶保管。

  給付責任準備金,應作保險給付及退費之準備金,不得移作他用。

  軍官或士官兵,每月保費收入不敷給付退費,而申請動用給付責任準備
  金時,中央信託局,得在應轉存準備金之款額內,分別軍官與士官兵視
  實際需要,提作活期存款,以備緊急支付,由中央信託局,通知聯勤總
  部同意後提撥之,但事後應由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核備。

  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程序,與時間規定如左:
  一、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用罄時,得申請動用第二部份,第二
      部份動用至保留相當數額時,得申請動用第一部份。
  二、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動用至保留用相當數額時,得申
      請動用第一部份。
  前項所保留之相當數額,軍官部份以三個月個人自付保費之總額,士官
  兵部份,以六個月保費之總額為準。

  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動用核定權責規定如左:
  一、動用軍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三部份,由中央信託局,事先商得聯勤
      總部同意後辦理之。
  二、動用軍官及士官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二部份,事先由央信託局,函請
      聯勤總部同意後辦理,但事後應報請國防部核備。
  三、動用軍官及士官兵給付責任準備金第一部份由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
      ,會同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通知中央信託局辦理。

第四章  軍人保險費之扣繳
  軍官個人自付保險費,由聯勤各收支機構,按月扣繳中央信託局帳戶,
  被保險人薪餉,非由收支機構發放者,應由參加保險單位,或被保險人
  逕繳中央信託局。

  中央信託局,應向國庫開立收繳保費之專戶,並將戶號號分別通知各收
  支機構,及其有關單位。

  各收支機構於每月發放薪餉,及追補薪餉時,應照規定扣費標準,就各
  被保人所領薪餉內,扣收其個人自付部份之保費。

  各收支機構扣收之保費,應於當月底以前匯繳中央信託局,於國庫開立
  之專戶收帳,除特殊情形外,不得以現金直接解繳。同時應填製保費扣
  繳明細表(附式一)一份保費解繳單(附式二)四聯,一聯存查,二、
  三聯送中央信託局核辦,四聯呈聯勤總部財務署備並查,抄保費扣繳明
  細表副本一份,送各被保單位(部隊以軍師為單位,機關以學校醫院庫
  場站為單位,國防部及總部以部會室廳局署為單位)公布之。

  中央信託局收到各收支機構解繳之保費,及表單等,除收帳外,其保費
  解繳單第三聯,經加蓋印章後,即發還各收支機構,作為解繳保費之收
  據。

  中央信託局,對各收支機構所送之扣繳保費表單,如發現其所報金額人
  數散總數不符時,則以書面通知各原扣繳收支機構更正,或重行扣補核
  算之。

  被保險人之薪餉,非由收支機構發給者,其自付部份保費及表報,應遵
  照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央信託局應將上項
  而付部份之保費,按月填製保費扣繳明細表一份,送財務署備查。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單位,除出國人員照規定辦理,及因案被押停發薪餉
  人員外,其餘應按月繳付保費,否則其停付期間,如一旦發生保險事故
  ,則依照規定喪失其保險權益,但個人逕行解繳中央信託局之信費,為
  使其方便計得提前預繳。

  扣繳保險費所需用之各種規定空白表單,概由中央信託局統籌印發各扣
  繳保費收支機構使用。

第五章  會計報告審查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收支保管情形,應由中央信託局,按月編造收
  支月報四份,以一份存查,一份報財政部,二份送聯勤總部審核後轉報
  國防部核備,但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須檢附利息結算清單,及存款核帳
  清單,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具決算書表八份,送聯勤總部
  核轉。

  聯勤總部初步審核上項決算報告後,應邀請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財
  政部、及國防部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審查小組,赴中央信託局就地查
  核會計帳籍,及收支憑證,並將審查結果,編具就地審查報告書,呈國
  防部轉報行政院核備,國防部得視需要,隨時會同有關單位派員就地審
  核之。

  軍人保險基金,及保險費之收支憑證,應由中央信託局,按月整理裝訂
  成冊,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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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九冊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