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情事者
,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繳。
〔立法理由〕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違規菸酒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檢舉人
獎勵規定,爰參考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款規定,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規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配合前項第四款新增,明列為事後追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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