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
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其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
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
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均
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
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調漲菸品菸酒稅後,菸品走私誘因提高,為鼓
勵民眾踴躍檢舉,並考量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實際貢
獻出力程度及承受之風險較高,爰修正第一項,適度提高檢舉網路以
外違規菸酒案件之檢舉人獎勵金,並參考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
及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酌予提高給獎基礎,由現行百分之二十提高
為按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考量私劣菸酒等違規案件內部員工,較易瞭解非法作業情節,惟須承
擔較高檢舉風險,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五
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發給檢舉人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四十
五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俾收遏阻不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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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分配之獎勵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額;超過部分,
應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一、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
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有
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前項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據法務部函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
並考量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不宜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
金,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規定,以
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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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情事者
,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繳。
〔立法理由〕 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現違規菸酒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檢舉人
獎勵規定,爰參考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款規定,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規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配合前項第四款新增,明列為事後追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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