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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已毀損不堪使用或因案被扣之車輛,應依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後,其 所有人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持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其繳納而尚未到 期月數之稅款。 前項退稅作業,得以抵繳或併計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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