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已毀損不堪使用或因案被扣之車輛,應依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後,其
  所有人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持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其繳納而尚未到
  期月數之稅款。
  前項退稅作業,得以抵繳或併計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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