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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 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 繳納前項保證金之貨棧業者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予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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