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務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
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新臺幣二六0元×服務總節數÷ │
│每位學生收費 │0.七÷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新臺幣四五0元×服務總節數÷ │
│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0.七÷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新臺幣二六0元×上班時間服務 │
│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 │總節數÷0.七÷學生數)+(新 │
│生收費 │臺幣四五0×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 │
│ │÷0.七÷學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
│學生收費 │ │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一0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0.七÷學生數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
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之百分之
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
依比例減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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