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本服務以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
  學校規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
  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本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離
  島、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本服務。
  第一項所定學校,包括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學校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立案
  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
  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
  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
  受委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
  者,應予獎勵。

  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受委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
  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
  過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
  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
  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
  數。
  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且表現
      良好。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
      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
      訓練課程結訓。
  學校或受委託人遴聘前項資格人員有困難時,得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前項第五款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時數
  。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導
  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
  員為之。

  規劃本服務活動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
  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本服務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
  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新臺幣二六0元×服務總節數÷    │
    │每位學生收費          │0.七÷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新臺幣四五0元×服務總節數÷    │
    │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0.七÷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新臺幣二六0元×上班時間服務 │
    │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  │總節數÷0.七÷學生數)+(新  │
    │生收費                │臺幣四五0×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 │
    │                      │÷0.七÷學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
    │學生收費                  │                          │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一0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0.七÷學生數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
  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之百分之
  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
  依比例減收費用。

  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
  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
  。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
  為原則。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
  為優先。
  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
  會計帳冊。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除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
  學生,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積極保障弱勢學生之權
  益。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
  。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補助之,仍不足者,得申
  請教育部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
  例,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標準訂定相關補充規定。

  公立國民中學委託辦理學生課後照顧服務時,得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