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
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
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
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
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修正移列。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係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所定應於契約書約定之事
項分款定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求周延,增列第四款,明定教師與學校簽訂之契約,得約定其他與
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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