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就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
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
二、學生。
三、總務。
四、研究發展。
五、產學合作。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
七、資訊處理。
八、其他學校營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已明定學校法人訂定內部稽核實施辦法之具體規範
    ,爰配合刪除現行序文有關稽核作業規範之規定,以免與內部控制制
    度之訂定有所混淆。
三、為確保文義明晰,序文部分及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後序文已提供學校自訂內部控制制度之彈性,現行第二項已無規
    定必要,爰予刪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