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
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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