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大學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
          師生權益。
    (二)申請境外設立分部者,為經本部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且
          近三年決算皆無短絀者。
    (三)校本部或經本部核定之分部分校應開發校地已完全開發者。
二、分部設立基準:
    (一)設立於國內者,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教學為目的之分
          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其每名學生所需校舍
          樓地板面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規定辦理。
    (二)設立於境外者,應符合對等原則及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並
          應提出符合當地國或地區法令之證明。
三、分部設置經費:
    (一)應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私立大學校院其投入總額
          不得超過歷年累積賸餘款盈餘之二分之一,且不得影響本校營
          運。
    (二)大學不得以籌設境外設立分部之名義,向國內銀行貸款或舉債
          ,並不得以大學之國內資產設定負擔,向境外銀行貸款或舉債
          。
    (三)大學於國內之捐贈所得,不得用於境外設立之分部。但原捐贈
          者於捐贈時已指定供該校境外設立分部之用者,不在此限。
四、分部組織: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設分支
    單位;設立於境外者,其教學或行政單位設置,得依當地國或地區相
    關法令辦理。
五、分部人員聘任:
    (一)分部主任:應置一人,襄理校務;設立於國內者,由本校校長
          就具有教授資格之教師聘任之;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派任者
          ,由本校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辦理。
    (二)分部教師: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聘任者,應符合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相關法令規定;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六、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為產學合作分部者,應於行政區域名稱後敘明產學分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