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132200744A號令修正發布 第3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10月30日教育部臺(八五)參字第850888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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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教育部(八八)臺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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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7月12日教育部臺(八八)參字第8807945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4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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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60019531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27條(原名稱: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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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3月1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030013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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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70257824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48條(原名稱: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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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059404C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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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08641C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0條、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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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4002564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3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 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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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50182031B號令修正發布第 17條、第21條、第24條、第31條、第34條;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 、第3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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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80145725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17條、第26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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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132200744A號令修正發布 第3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係衡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專案輔導
學校應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第十九條規定,該學校停
辦時仍在學之學生因轉學他校而衍生之增加支出,學校主管機關亦應予補
助。為使另循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自主申請停辦退場
之學校,其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亦獲衡平保障,爰修正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增訂學校申請停辦時,計畫書應規劃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及離職慰
助金,並補助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且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之
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
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
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專科學校法第七
條第三項規定命其停辦者,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擬訂停辦計畫,報學校主
管機關核定。
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之原因。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三、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及資遣等相關規劃。
五、現有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規劃。
六、學校債務清償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規劃。
七、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之法人後續規劃。
八、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前項第四款規劃,應包括發給下列教職員工慰助金相關規定,且發給基準
應不低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工慰
助金之基準:
一、專任教職員工離職慰助金。
二、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
三、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資遣慰助金。
依第三項第五款轉學輔導規劃之學生,學校應補助其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
支出;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立法理由〕
一、為使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及專科以上學
    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自主申請停辦退場之學校教職員工,得參考私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與經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教職員工,同獲資遣、退休或離職
    慰助金衡平之保障,列入主管機關審核是否核定學校停辦,爰參考該
    規定增訂第四項,說明如下:
    (一)學校法人為公益財團法人,適用私校法第七十條規定自主申請
          停辦者,為財務健全學校,其對現有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照顧及
          給付,不應低於財務惡化之專案輔導學校。
    (二)為完善停辦學校教職員工之權益,爰參考退場條例第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於第四項序文明定,學校停辦計畫應載明事項包括
          擬具慰助金及不低於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工慰助
          金基準相關規定。
    (三)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現行相關法
          令並無規範支給資遣慰助金,另部分教職員工雖符合退休條件
          ,然依其人生規劃可能未到退休年紀,為配合學校停辦提早退
          休,甚至尚不符合退休或資遣規定而須離職。爰參考退場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於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明定,學校停辦計畫應載明事項,包括對離職、退休或資遣
          之專任教職員工發給慰助金之規定。學校應依其職級、薪資、
          在校服務年資、距離屆齡退休時間等因素,訂定相關慰助金發
          放規定。
二、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參考退場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
    項明定學校停辦計畫應包括補助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如交
    通費、住宿費等);又如因轉學無法工讀而影響生活所需費用,必要
    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