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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海外學人因年邁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 在申請來臺時,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其條件與程序除免繳 專業造詣證明外,依申請人申請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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