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4日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或工作」三字,使本條修正為僅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及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