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或工作」三字,使本條修正為僅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臺灣地區及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