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辦理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之檢定,應依下列標準,收取檢定費及
  證照費:
  一、檢定費:
  (一)健行嚮導: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二)攀登嚮導:三千五百元。
  (三)山岳嚮導:四萬七千元。
  二、證照費:
  (一)發證:每件二百元;補發時,亦同。
  (二)校正:每件一百元。
  前項檢定費應包含每人保險金額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之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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