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
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前項學校得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體育班事務,並襄助體育班
發展委員會會務。
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在國民
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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