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
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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