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00453718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
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本辦法施行迄今
近三年,依內政部警政署提供一百零八年及一百零九年警察機關於影響社
會治安場所查獲毒品人數之數據資料顯示,除原規範視聽歌唱、舞廳、酒
吧、酒家、夜店或住宿之場所外,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查獲毒品人
數亦所在多有,有滾動檢討特定營業場所業別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二
條、第十四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為特定營業場所業別範圍內。(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明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所稱特定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
店、住宿、電子遊戲場或資訊休閒之業務,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
毒品,自該查獲之翌日起三年內之場所。但該場所人員已事先向警察機關
通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營業場所,多次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其三年之期
間自最近一次查獲之翌日起算。
〔立法理由〕
一、依近二年警察機關於營業場所查獲毒品人數之紀錄,除從事視聽歌唱
    、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業務之場所外,電子遊戲場業及資
    訊休閒業亦有消費者在場所內施用或持有毒品,顯示該等場所近期發
    生施用或持有毒品之風險較高,毒品防制機制已有不足,有必要納入
    特定營業場所之範圍,爰修正第一項新增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兩業
    別。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