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
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
    報到。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部分保外醫治受刑人尚非再犯另案,爰修訂現行條文之規定,增
    訂第一項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有違反第七條規定之情形時,監獄得審
    酌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
    治許可。
三、現行條文所列各款監獄得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之情形,已含括於修正
    條文第七條所列之應遵守事項,考量實務運作,並增訂經醫事人員評
    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卻未依指定期日報到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
    關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