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為使機關得適時掌握收容人之健康情形,規定機關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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