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為使機關得適時掌握收容人之健康情形,規定機關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