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得以保護性約束工具,拘束被告身體或四肢。保護
性約束工具種類及規格如下:
一、四肢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告
    手腕或腳踝,限制其四肢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二、胸部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告
    胸部,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三、腹腰部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
    告腹部或腰部,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四、約束手套: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告手
    掌,限制其手掌活動之器材。
五、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保護性約束工具。
〔立法理由〕
規定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之方式,應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為限,並規定保
護性約束工具之種類及規格,使各看守所於施以固定保護時能有所依循。
另於第五款增列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保護性約束工具,以利未來得新增
於前四款未規範之保護性約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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