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炸藥庫與雷管庫間應設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擋牆得為泥土堆築、木架填
土、磚石構築或鋼筋混凝土,各種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趾部距火藥庫外壁
趾部距離應在一公尺至五公尺之間,擋牆或天然掩護體掩護之長度應使雷
管庫與炸藥庫之邊緣不能通視,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土堤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土堤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土堤地基及構築應堅實穩固,表土敷種草皮保固。
二、木架填土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擋面坡度在五十度至五十五度。
    (三)架構內以泥(沙)土填實;填充泥土有沙混合者,泥土之比率
          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磚石(磚石砌水泥)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堤頂至堤趾成垂直。
    (三)地基以混凝土補強使堤身穩固。
四、鋼筋混凝土擋牆:
    (一)堤頂寬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堤頂至堤趾成垂直。
    (三)地基以混凝土補強使堤身穩固。
五、天然掩護體:
    (一)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表土敷種草皮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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