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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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勘查核准。
火藥庫興建完竣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查驗合格發給登記證後,始得使用。
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及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
標準。
前項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