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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用戶配電場所因故須遷移時,用戶應自行於原供電範圍內另覓設置配電場 所及通道之適當位置,經輸配電業評估無供電困難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 重新設置配電場所。
〔立法理由〕
明定用戶配電場所遷移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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