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通知承購人繳交價款時,並應通知其繳納工業
  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之承購人於繳清價款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後,由各該開發工業區
  之工業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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