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之開發,其中防波堤及航道浚挖工程,得由申請人擬具計畫 報經經濟部同意,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其航道浚挖土方作為 工業區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前項優惠貸款所需資金,分別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 百分之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 基金提供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以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為原 則,貸款額度以前項工程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並分十五年償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