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業專用港之開發,其中防波堤及航道浚挖工程,得由申請人擬具計畫
  報經經濟部同意,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其航道浚挖土方作為
  工業區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前項優惠貸款所需資金,分別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
  百分之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
  基金提供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以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為原
  則,貸款額度以前項工程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並分十五年償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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